前沿新论:扩大绿色普惠金融范畴是推动标准建设的关键工作

发布时间:2024-05-01 12:33:42来源:nba小九直播浏览次数:1作者:nba小九直播高清

  新发展格局下,高水平发展成为中国未来发展的普遍共识。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是指创新成为第一动力、协调成为内生特点、绿色成为普遍形态、开放成为必由之路、共享成为根本目的的发展。其中,“协调、绿色和共享”勾画了中国绿色包容性增长的新图景。

  201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Rio+20)提出全球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基础上,世界银行、OECD(经合组织)等国际组织和研究机构提出了绿色包容性发展的概念并对如何成功实现这一目标提出了可行路径。在这之后,UNESCAP(联合国亚太经社会)、ADB(亚洲开发银行)、WEF(世界经济论坛)、GGKP (绿色增长知识平台)等机构开发了一系列度量绿色包容性发展的指标,包含了经济、环境、不平等等一系列指标。

  为实现绿色包容性增长,金融系统在金融绿色化和普惠化过程中开展了大量工作,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呈现快速地发展的态势。但在真实的操作中,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些相互排斥的情况。寻求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融合发展的路径成为高水平发展的重要工作,其中标准的制定又是为金融机构提供抓手的重中之重。那么,到底什么样的金融能被纳入到绿色普惠金融的范畴里?目前的绿色普惠金融认定的范畴又该如何扩大?笔者对此提出三个需要遵循的原则。

  统筹共进原则,如果用学术定义来看就是要实现整体的帕累托改进。经济学对于帕累托改进的定义是:在没有使任何一方境况变坏的前提下,使得至少一方变得更好。那么运用到绿色普惠金融的语境中,就是绿色金融支持的绿色转型不能牺牲中小微弱群体利益,而普惠金融支持的经济活动也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从目前情况去看,部分绿色金融支持的绿色转型项目对于中小微弱群体产生了负面影响,牺牲了中小微弱群体的短期既得经济利益,这就包含绿色溢价、强环保政策、转型失业等一系列情况。但普惠金融在为中小微弱群体提供资金支持时,对于绿色发展并未做出实际的要求,而其所支持的部分经济活动的负外部性可能会与绿色发展理念相悖,如此的绿色金融或者是普惠金融则不能称之为绿色普惠金融。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既要求实现经济发展绿色可持续,也要求经济发展成果全民共享,而作为推动高水平发展的有力保障,在设置绿色普惠金融的范畴时一定要符合统筹共进的原则,这也是绿色普惠金融的核心要义。

  绿色普惠金融作为服务绿色包容性发展的金融工具,必须契合绿色包容性发展的目标。根据亚洲开发银行在2018年提出的绿色包容性增长指数,其包含三个大的方向:经济稳步的增长、社会公平和环境可持续。根据中国学者提出来的测度方式,经济发展、社会机会公平、绿色生产消费和生态环境保护,这样的指标构成与亚洲开发银行和其他国际机构的指标体系具有高度一致性。因此我们大家都认为绿色包容性发展的三大目标:一是推动经济发展;二是提升社会公平水平,发展成果共享;三是保护生态环境,减缓气候平均状态随时间的变化。在绿色包容性增长目标的基础上,国际上对于绿色普惠金融也提出了两个大的目标,即适应(Adaptation)和减缓(Mitigation)。作者觉得还应该加上另一个重要目标,即机遇(Opportunity)。适应主要指的是提高中小微弱群体对于气候平均状态随时间的变化、极端天气、绿色转型和未来绿色生活方式的适应性,其中就包括各行业气候韧性的建设、绿色转型过程中的经济补偿机制、绿色溢价覆盖机制、对于极端天气和自然灾害的抵御能力建设等。减缓则是指降低碳排放、减少环境污染和减缓气候平均状态随时间的变化所做的工作,这里就包含了很多传统意义上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交集”的部分,即助力中小微公司实现节能降耗、降污减排和绿色转型。而机遇则代表在绿色转型和绿色生活方式构建过程中所产生的新发展机遇,比如新兴绿色消费行业、新兴绿色服务行业、绿色贸易、绿色保险等。契合绿色包容性发展的目标是绿色普惠金融“目标不漂移,发展不走样”的关键。

  在银行业实践中,目前主要有三种对于绿色普惠金融的判定方式:主体、行为、主体+行为。以主体为标准判断绿色普惠金融的做法即判断该金融行为支持的主体是不是满足绿色主体的标准。这种判定对于各类数据较全的大规模的公司来说不难实现,但是对于中小微企业来说存在一定的难度。浙江金融学会和湖州市根据湖州域内绿色普惠金融的实践总结出了《小微企业绿色评价规范》,基本实现了对小微主体的绿色评价。浙江衢州通过建立企业和个人的碳账户,从“碳”的角度对主体进行绿色评分与认定。以行为作为判断标准则主要是通过对单笔信贷进行用途的审核,主要参照的是国家发改委提供的《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其中将绿色产业分为六个大块: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生态环境产业、基础设施绿色升级和绿色服务。这份目录涵盖了大部分的绿色产业,并通过解释条目指出了哪些行为属于绿色行为。在地方上,湖州市2020年实施的《绿色普惠贷款实施要求》也是行为判定的尝试。“主体+行为”则是通过认定主体进行基础认定,然后通过行为进行再次判定。现有目录、标准等是国家战略、地方经济发展的策略的集中体现,关于绿色普惠金融范畴的讨论应结合现有标准再进行扩充。

  由于对主体和行为的双重要求,绿色普惠金融的认定工作存在诸多挑战。而判断绿色普惠金融的标准和方法的欠缺,也导致一些实现了绿色包容性发展目标的主体或者行为无法被“刷绿”,从而无法享受绿色行为带来的经济效益。因此,扩大绿色普惠金融的范畴并形成相应的标准将是未来推动绿色普惠金融发展的最为基础也是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对此笔者提出:一是要将原本传统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交集”的部分标准做细,使得中小微企业、社会能够享受到参与绿色转型的政策优惠。二是要将绿色普惠范畴延伸到还未覆盖的气候韧性建设、自然灾害救助、公正转型、绿色贸易、绿色消费、绿色保险等领域。以气候韧性建设为例,新加坡华侨银行(OCBC Bank of Singapore)的绿色金融支持目录中就有支持气候适应性建设的相关条目。充实这些领域的绿色普惠标准有利于实现绿色普惠金融和绿色包容性发展的目标。三是要发展先进的认定方法与标准。例如进行绿色普惠金融判定,可以借鉴国际上较新的SLL(Sustainability Linked Loan,可持续发展关联贷款)做法,即通过结果为导向的方式判定资金的属性,这对以流动性贷款为主的普惠金融绿色化起着非常非常重要的作用。先进的判断方法、标准和技术有利于快速形成绿色普惠金融标准体系。四是要提高数字化水平和金融科学技术水平,利用互联网企业、金融科技公司、保险科技公司、大数据平台等多主体的参与,探索出数字化的绿色普惠金融标准体系,这对绿色消费这一绿色发展链上的关键一环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扩大绿色普惠金融的范畴、制定更加包容的绿色普惠金融标准是推动绿色普惠金融发展的关键工作,也是推动绿色包容性增长、建设绿色包容性社会和实现高水平发展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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